1.热性惊厥及癫痫
现有证据表明,退热药不能阻止热性惊厥发作,对其无预防作用。对于热性惊厥或癫痫患儿出现发热时建议按前述原则处理。
2.哮喘
对乙酰氨基酚有引起哮喘的风险,在生命早期应用该药与年长儿哮喘的发生有关,且存在剂量依赖性。但有哮喘病史的患儿单次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并不会诱发哮喘急性发作;频繁使用则可增加年幼儿童哮喘发作风险。对乙酰氨基酚诱发哮喘的风险与布洛芬相似。
3.肝功能异常伴发热
对乙酰氨基酚的代谢依
赖肝细胞药物代谢酶P450的作用。肝功能异常时使用这类药物将加重耗竭肝细胞中谷胱甘肽,影响肝细胞线粒体的功能,甚至导致肝细胞急性坏死。儿童肝功能损害达到以下标准: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大于 8倍参考值上限(ULN);或 ALT 或 AST大于 5倍 ULN,持续 2周;或 ALT或 AST大于 3 倍 ULN,伴总胆红素大于 2倍 ULN或国际标准化比值 (INR)>1.5;或 ALT或 AST大于 3倍 ULN,逐渐加重, 伴乏力、恶心、呕吐、右上腹痛或压痛、发热、皮疹和/或嗜酸性粒细胞大于 5%,以及肝功能不全伴高热者,除病因治疗外,禁用对乙酰氨基酚,必要时可选用布洛芬退热。
4.肾功能异常伴发热
布洛芬有加重肾脏损伤
可能性,严重者有导致肾小管、肾乳头坏死的风险,肾功能损伤中度及以上异常,即肾小球滤过率(GFR)中度下降及以上异常或肾功能不全患儿伴发热时,禁用布洛芬,必要时可选用对乙酰氨基酚退热。
5.心力衰竭与心功能不全患儿伴发热
发热时心率增快,心肌耗氧增加,交感上腺系统功跃,心脏负荷增加,心功 能不全患儿发热时应注意评估,监测心功能状态,积极控制体温。
(1)布洛芬不用于心功能不全、心力衰竭患儿的解
热镇痛治疗。
(2)心功能不全及心力衰竭患儿发热时可选用对乙
酰氨基酚作为解热镇痛药物。
6.出血性疾病伴发热
非甾体类解热镇痛药可减少血小板
的聚集,因此应避免用于血小板计数 <5×109/L的血小板减少症患儿;不推荐布洛芬用于伴活动性消化性溃疡、血友病及其他出血性疾病患儿,因为易发生胃肠黏膜应激综合征,加重溃疡引起胃出血、紫癜等;禁用抑制或减少血小板及其功能的药物。必要时权衡利弊可选用对乙酰氨基酚等对凝血功能影响较小的药物退热。
7.川崎病儿童
川崎病(KD)急性期应用大剂量阿司匹林抗炎治疗,通过体温调节中枢反馈可有效治疗KD的发 热,无需使用其他解热镇痛药。
8.葡萄糖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
G6PD主要分布于红细胞中,能保护红细胞免受氧化作
用的损伤,对乙酰氨基酚等解热镇痛药在 G6PD缺乏症的患儿属禁忌。布洛芬不直接引起 G6PD缺乏症患儿红细胞溶血。但溶血继发肾损伤者,加用这类解热镇痛药有加重肾脏损害,甚至有发生急性肾衰竭的风险,需权衡风险与获益谨慎使用。
9.接种疫苗后退热药的使用
尽管某些疫苗如
麻疹疹腺炎疫苗等存在接种后发热的风险,但不推荐在疫苗接种后预防性使用退热药物。退热药预防性使用可能降低疫苗接种的免疫反应与效果。
10.全身麻醉术后恶性高热
不推荐使用退热
药物治疗全身麻醉术后恶性高热。全身麻醉术后恶性高热是一种骨骼肌的遗传性疾病,典型表现为骨骼肌铅管样强直、高热、呼吸和心率增快、CO2潴留、低氧血症、呼吸及代谢性酸中毒、心律失常等。主要治疗包括立即停用可疑药物、给予丹曲林缓解骨骼肌痉挛和对症支持治疗。因为其发热是由于骨骼肌强直性痉挛产热过多 所致,解热镇痛药物不能缓解骨骼肌强直,所以对恶性
高热无治疗作用。
11.中枢性发热
中枢性发热也称神经源性发热,是由于下丘脑直接受损所导致的发热,其特征是发热对退热药抵抗及出汗减少。这种发热可能对已经受损的脑组织有多种不良影响,包括增加血容量及颅内压、增加神经元丢失、增加代谢率(每增加 1.0℃大约增加 13%)以及导致血管痉挛等。所有这些可能会导致重症监护室(ICU)住院时间延长及长期预后恶化。 对于这种发热是否需要积极处理仍然存在争议,多数专家认为维持正常体温应该是重症神经系统疾病患儿治疗中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目前的退热药治疗和外部降温方法(降温毯等)对中枢性发热的治疗往往无效。近期国际上已有新的更有效的治疗方法。因为神经源性发热的直接退热治疗疗效 欠佳,所以更重要的是积极处理潜在的神经系统疾病。
12.外胚层发育不良
解热镇痛药对外胚层
发育不良无效。先天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综合征是一组外胚层发育缺损的先天性疾患。无汗为典型临床表现,尤其是对闭汗型婴幼儿患者夏季体温升高容易中暑,以敷冷毛巾或凉水冲洗等物理散热降温为主。
13.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发热的机制较为复杂,通常与肿瘤细胞本身产生内源性致热因子或肿瘤伴发感染所致。解热镇痛药的使用需权衡利弊,同时要注意恶性肿瘤中晚期患儿使用 NSAIDs解热镇痛药物、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加重消化道损伤等胃肠黏膜应激综合征等不良反应。
14.退热药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退热药物使用
后多在30~60min体温开始下降,部分患儿如仍高热不退,亦不宜短期内重复使用退热药物,一般应间隔4h以上;期间应重点关注病因的查找与治疗,辅以恰当的物理降温措施。不宜盲目加用糖皮质激素作为退热治疗。
(选自《解热镇痛药在儿童发热对症治疗中的合理用药专家共识》)